臺南市永康區體育會桌球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南市永康區體育會桌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普及體育,增進健康,推行全民體育,發揚民族精神及體育學術為宗
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南市永康區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會員之運動事項。
(二) 關於體育之研究設計改進事項。
(三) 關於健康運動之推行事項。
(四) 關於體育之調查統計及編審事項。
(五) 關於民間固有體育之改良及推行事項。
(六) 關於體育講座及體育競賽事項。
(七) 關於上級主管委辦及查詢事項。
(八) 其他關於體育之倡導與推行事項。
第貳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另設準會員。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永康區籍者、填具入會申請
書,經委員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十六歲至未滿二十歲、熱心體育活動具有永康區
籍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委員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準會員
。(準會員無章程第十條之權利)
(三)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委員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
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5人,以行使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
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欠繳會費滿6個月
(年),經函請繳費逾1個月(年)乃不履行者,經委員會之決議,得
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委員、監委及享受團體內一
切權益。
第参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代行職權;
監委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
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委員、監委。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委員十六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委員會。選舉前項委員時,
同時選出後補委員三人,遇委員出缺時分別衣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
餘留之任期為限。委員、候補委員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
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委員、主任委員(會長)。
(四) 議決委員、常務委員或主任委員(會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常務委員三人,由委員互選之。
主任委員(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大會及委員會主
席。主任委員(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委會之職全如下:
(一) 監察委員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委。
(四) 議決監委或常務監委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委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委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委會主席,
常務監委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委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監
委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委員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主任委員(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委
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
(二) 因故解職經委員會或監委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會長)之命處理本會業務,其他工作若干
人,由主任委員(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三條 本會委員、監委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社團,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則由委員會擬定,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由委員會聘請名譽主任委員一人,名譽委員、顧問各若干人、其聘
期與委員、監委之任期同。
第肆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主任委員(會長)召集,召集時
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
開一次;臨時會議於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委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
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
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委員、監委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委員、監委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前項
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委員、
監委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之。
第三十條 委員、監委應出席委員事會議,委員事會不得委託出席委員、監委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委員會、監委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委員會、監委會七
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會議
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伍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於入會時繳交。
(二) 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年滿七十歲以上之會員及準會員新台幣
貳佰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受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委員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委員聯
繫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委
員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委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委員會,提
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所有。
第陸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
文號如下:
年 月 日第 屆第 次會員大會通過。
台南市政府 年 月 日 府社字第 號函準與備查。